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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律》《游士律》;

关于徭役管理的《徭律》;关于处罚偷盗行为的《捕盗律》……【特别多!!!】

*2《金布律》规定:“布袤八、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

*3《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里面举了很多个例子,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第71章

【从出土的秦简,我们认真去研读的话,会发现这些律法都相当超前,甚至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简单举几个例子,“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就是春天的时候是不允许到山林中随意砍伐树木,不允许堵塞水道,因为这个时节是农田需要灌溉的时候,也是枯水期,水道若是被堵塞,那么就不利于灌溉了。

夏季之前是不允许烧草作为肥料的,鸟类和鱼鳖等动物也不可以随意地捕捉,这些禁令明确规定在七月之前,而七月之后就可以解除了,为什么呢?

因为草木在夏季之前是茁壮成长的时候,春季夏季也是鸟类和鱼鳖的繁殖时期,不可竭泽而渔,可持续发展。

从这些可以看出秦令在时间、地方上也是有所区别的,是不是很超前,这完全可以说是最早的环境野生动物保护法了,觉悟是真的高。

这是关于老百姓民生方面的例子,然后我们再说一个著名的事件,那就是秦末陈胜、吴广起义。

史料上说陈胜、吴广起义的起因是因为延误了征兆入伍的时间,按律当斩,所以这两个人干脆破罐子破摔,直接揭竿而起。

可是从“喜”的墓穴里出土的竹简却明确写着“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及诣。水雨,除兴。”

意思就是,如果你拒绝服兵役,罚二副甲胄;征兆入伍的时间到了,你延误了三到五日,警告;延误六到十日,罚一副盾牌;延误十天以上,罚二副甲胄。

但是如果你是因为大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则免于处罚。这里并没有说要砍头…

从以上单单看秦朝的法制是没有问题的,虽然严厉,但也并非没有宽宥,算不上冷酷无情。】

大秦下。

百姓听着前面天幕上女子说的话,虽然一知半解的,但他们从主播的语气和神色中隐隐猜测出这些法令到底还是正确的,并非完全就是“滥杀无辜”的,这一刻他们心里绷着的那根紧紧的铉终于松了松。

嬴政绷直嘴角,眼神沉沉地看着天幕,一时沉默。

大殿上李斯的心情也很复杂,他推崇法家的思想,大秦的法制也是他所热爱的,大秦难道真的败在在这项“依法治国”上吗?李斯不能理解。

【至于为什么大秦的“以法治国”受后世诟病为“暴政、残忍”等呢?强调一下,以下仅仅是主播个人的观点。

首先按照“喜”的墓穴出土的竹简,我们可以得知大秦的律令单单挑出来基本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此法制是为“制”,而非“治”。“法制”与“法治”并不等同,也不能挂钩。

政治、律令、法制、施行并非一件事,是不可以一概论之的。

简单来说,大秦颁布的“法制”本身是没有错的,但是“法制”真是以“法治”的手段施行的吗?未必见得。

前面我们说了,大秦的幅员辽阔,“法制”条令颁布下去,距离可能会使得这些条令在颁布的过程中失去了准确性,又或者是官员在实施的时候又是否真的按照中央颁布的实行,以“法治”实行?

秦国时,疆域还不算特别大,一切还在掌控之中,但人心最是善变,那些在秦国时兢兢业业的秦官,秦吏一旦被派发到地方,可能最开始的时候确实按照中央的实行。

但长期下去呢,几年之后呢,他们会不会觉得山高皇帝远,我这边怎么搞,中央不一定会知道。所以他们是否有无阳奉阴违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中央也便是嬴政也未必知晓。

所以,老百姓听到的“法制”和被实行“法制”时,并不一定是大秦真正颁布的“法制”。】

百姓:……

嬴政以拳抵住额心,他这时竟然感到有些许无力,“朕纵然打下天下,却治理不过天下。打天下难,守天下更难。”

扶苏闻言,愧疚地低下头颅,守天下,他也是失职的。

沉闷的凝滞感并没有持续多久,只不过一句话的功夫后,赢政便又积极开始寻求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他开口道:“李斯,此局面可有破除之法?”

“此局面造成与郡县制有关,地方与中央到底相隔太远,消息的传递不够及时也不够准确。但……这涉及大秦制度,臣不敢轻易下定论,请容许臣细细思索。”李斯拱手告罪道。

“恩。”赢政也知晓这事情急不来。

【其次,大秦的“法制”条令,是细微的,冗杂的,繁琐的,压制的,条条框框,一步一令似的将百姓压制在一个容量小的,可喘息空间小的方框里。

“法制”条令涉及到方方面面,充斥在百姓的生活当中,使得百姓一言一性都胆战心惊,生怕哪一步就踩中了大秦的“法制”条令。

另外,这些“法制”条令规定下的百姓在当时的大秦,并不只是老秦人,而是秦人加上六国的百姓,“法制”不以地域区分,所有人都被这样规定,但是秦人在数百年来或许已经被驯服了,但六国的遗民们不见得能马上适应这样的“法制”,这样的“法治”氛围。

他们本来就还未融入大秦,战战兢兢的,再加上严苛冗杂的条例,有心人士的撺掇,可不就适得其反吗?】

【其三,大秦的条令虽然制定出来之后,本身法令是留有余地的,但大秦的“法制”是制定出来之后,就不再改变了,是刻板的。

这不是大秦时期的事,早在秦昭襄王的时候就已经是这样不再变通了。

当年秦国闹饥荒的时候,范雎就向秦昭襄王说,陛下,要不开放粮仓,救济一下百姓吧。他是秦国四大丞相之一,远交近攻就是他的主张。他是魏国人,在面对饥荒这样的事情上,就觉得应该学学儒家政府一样去赈灾救民,既可以降低损失又可以安抚民心。

但秦昭襄王他不同意,他说“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赏,有罪而受诛,……大夫其释之”。*1意思就是赏罚分明,无功不受禄,赈灾一事,秦吏过去,那有功无功的人都有份,这不是坏我们的法度吗?我宁可让老百姓饿死,也不能坏了规矩。

秦法就是这样无情而守序,正所谓“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也”,一再的强调“法制”,法制的规定不可改变,从而忽视人治的重要性,导致大秦内部民意背离。】

听到这里,赢政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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