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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那我想请问一下,在最初一开始的时候,是你先动手的,还是他们先动手的。”
“这个……”周立犹豫了几秒:“当时他们骂骂咧咧,然后我气冲冲的上前跟他们理论,后面我们互相推搡。”
“我记得是他们先推搡的。”
“好的。”
“谢谢你的回答。”
苏白点头,而后看向了自己的诉讼材料,然后看向公诉人席位:
“基于刚才周立的回答,再结合着执法方提供的相应证据以及路人证言等事实依据。”
“可以看的出来,周立刚才的回答没有任何的倾向性回答完全是由自己的主观进行答述。”
“在案发的整个过程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主要过错方并不是周立。”
“因为在一开始的过程当中,周立只是在言语上进行了抱怨,随后进行罚款,而后又在其他人的推搡之下,扭打在了一起,吃了亏取刀。”
“取刀的时间并不算长,并且刀并不是进行事先准备的。”
“这件事情也完全可以看做,周立只是在进行着防卫行为。”
“根据防卫的有关论述,不法侵害在实施当中。”
“其他几人是不是在对周立进行殴打?是的!”
“这个不法侵害,有没有中止?”
“没有!”
“在这个条件之下,周立取刀,并且对方依旧实施着言语上的暴力,甚至有实施行动上的暴力的巨大倾向。”
“在这个行为中……”
“周立对于几名人员进行了反击行为,对于何平有了伤害的行为。”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我方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的性质,无论是从伤害的角度来讲,还是从故意的性质来讲。”
“都不存在主观的故意和伤害等行为。”
“我方申请审判长判定此行为为防卫行为。”
面对苏白的陈述,公诉人蔡万强眉头紧锁。
关于这种防卫行为,他不是没有考虑过。
但是!
苏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什么?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于,何平等人的身份问题。
在摆摊的这个问题上,何平等人具有执法的权利。
这个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周立的陈述,推搡并不形成致命的不法侵害,甚至可以说,在那时候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
针对苏白提出来的这个防卫行为,蔡万强有话要说。
“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观点。”
“为什么?”
“因为被告方委托律师,没有考虑到一个性质,那就是何平等人是具有执法权利的。”
“在考虑到,周立的违规行为,他们可以采取一定的权利。”
“所以基于这一点,那么何平等人的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
“既然何平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那么根据防卫行为中条款解释。”
“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是不在不法侵害的过程当中,不可用于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周立不存在着防为的行为。”
“基于以上的观点,我方认为,周立就是属于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并且是严重性的致执法人员死亡。”
“由此,我方申请驳回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
苏白:“???”
对!
没错!
如果按照蔡万强的陈述的话,的确没有任何的毛病是在执法过程当中,不属于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具有时效性,一旦过了不法侵害的时间,剩余的时间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而依照蔡万强的说法是——何平不属于不法侵害。
说白了。
最主要想要依照的还是那层身份。
可是……城管人员有相关的执法权利吗?
对于蔡万强的描述,苏白进行了反驳:
“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城管人员有哪些相关的执法权利?”
“城管执法权力给予了他们推搡和对于他人实施殴打或者是辱骂的权利了吗?”
“没有!”
“那么他们凭什么殴打或者是辱骂以及推搡周立?”
“这不在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范围之内,凭什么认定他们的行为是属于执法行为?”
“哪一条法律规定了他们可以殴打推搡辱骂公民的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周立是什么?”
“周立属不属于公民?”
“属于!”
“难道说,周立的职业性质受到了何平等人的管辖,他们就有其他没有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能力了吗?”
“我想请公诉人回答我这个问题!”
面对苏白的这一询问,蔡万强微微皱了皱眉头。
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一时之间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
第270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明白吗?
公诉人席位上。
对于苏白的陈述和反问,让蔡万强沉默了数秒。
从执法权和执法定义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员的执法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指的是对于商摊商贩的管理行为。
并不存在着其他的执法行为。
这里面的其他执法行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摊位,以及对于周立进行推搡等其他行为。
对于这一点,蔡万强是了解。
但是他对于执法过程的定义是指的是整体的过程。
整体的过程就是对于周立,进行处罚和责令其收摊,等行为是属于执法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
周立进行了言语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为则属于对抗执法的过程。
两个人的角度不一样,但从事实和客观方面来说。
苏白陈述的更细致一点,并且通过细节化的进一步了解,可以明显的看出,推搡等行为的确不是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蔡万强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审上面肯定不能认同城管人员的推搡行为,是执法行为。
因为这场官司属于公开庭审,这里是北都,如果说北都都出现这种事情的话。
那么对于司法系统的舆论而言,则是处在一个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针对于苏白刚才询问何平等人的管辖权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于何平等人可以对于周立具有推搡,殴打等行为。
这一点儿,蔡万强肯定需要进行否定的。
要不然……这场庭审传到网上,造成了巨大的舆论,那么将会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万强开口陈述:
“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所陈述的这一点,我方予以否认。
这个问题并不是被告方诉讼律师所理解的那个意思。
所以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来的问题,我不好进行回答,我只能从我的角度来进行解析。”
“我刚才陈述的意思,并不是说何平等人具有管辖的权利,就等同于具有推搡和殴打的行为权利。”
“因为所划分的职权不同。”
“所以说应具有的权利不同,被告方诉讼律师。对于这一点的解读,完全是误读。”
“我陈述的意思是——在本次庭审案发过程当中,何平等人是在进行着自己的执法行为中,所引起的案发行为。”
“例如说,对于周立的处罚,包括对于周立摊位的管理行为,这些都是相应的执法范围,对于这一点,被告方诉讼律师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吧?”
苏白开口:“没有什么其他问题。”
城管人员对于摊位进行管理和处罚的确是职权范围的能力。
对于这一点,还有什么问题?
当然没有问题,不过苏白好奇的是,对方会通过什么途径来对于这一点进行反驳。
在听到苏白没有什么其他问题之后,蔡万强继续开口陈述:
“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都处在一个执法的过程当中。”
“何平等人的确存在着不当执法,可是他们毕竟是执法人员。” ', ' ')